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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7月10日起施行

2014.7.17

  由西安市市长签发的《西安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0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在规范西安市计量检定活动,提高检定质量,促进节能和环境资源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形成计量器具监管的长效机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计量活动存在着经营者在商品量值方面弄虚作假,能源计量缺乏相应规范,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计量行为,补充、完善和细化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大量调研形成的《办法》,在西安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上高票通过。《办法》共有七章45条,分为总则、计量检定、校准和计量器具管理、服务业计量、能源和排污计量、计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办法》体现了4大亮点:

   其一,明确强制检定的范围和监督管理程序,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标志使用统一编码的管理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办法》明确,西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及行政执法、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第十一条要求,强制检定标志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计量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强制检定标志。

   其二,规范了民用四表检定,要求引用第三方计量检定机构对贸易结算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为规范计量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首次检定的批次平均误差应当小于或等于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同时第十二条规定,贸易结算用强制检定计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由与贸易双方没有隶属或者利益关系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其三,明确了对能源、排污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和对用能、排污单位的计量要求。为政府依法实施节能和排污监督管理、评价企业节能和排污工作水平提供重要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能、排污单位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能源、排污计量,建立数据核查制度,计量数据应当能够追溯到有效的计量器具。鼓励用能、排污单位优先采用节能、高效、自动记录数据的计量器具。用能、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能源、排污计量数据的分析与应用,根据需要定期计算本单位的能源利用、节能减排效率,逐步淘汰高耗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效率。

   其四,明确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计量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交通、建设、商务、卫生、计生、环保、工商、食品药监、安监、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通报计量监督管理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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