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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的思考

2018.6.15

 目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在各级工商机关已配发到位。使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对工商机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降低执法成本大有帮助,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也以其操作简单、携带方便的特点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食品安全监管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作为一种新型监管手段,在给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如何合法、恰当地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

  工商机关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的定位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食品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过加工的食品,另一类是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的食品有国家强制质量标准,初级农产品只能通过一般卫生指标判断是否可供食用。除了发现食品有明显的霉变、腐烂等情况,认定食品是否合格一般需要经过法定机构的专门检测。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必须弄清楚一个前提,即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得出的检测结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相关食品合格或不合格的依据。

  检测结论从表面上看是一种鉴定结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专业问题的鉴定应由法定机构进行,鉴定人员应有相应资格。毫无疑问,工商机关不是法定鉴定机构,工商执法人员也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因此,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应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作为发现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不是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能否直接依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得出的食品不合格的结论,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

  如上所述,工商机关并不是法定鉴定机构,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应资格。因此,快速检测结论不能作为认定食品不合格的依据,更不能以此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否则,一旦当事人以工商机关不具备鉴定资格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工商机关败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人民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纳。

  责令改正虽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此项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以违法事实存在为前提。在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之前,工商机关无法确认被抽检的产品不合格,也就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因此,工商机关如果直接利用快速检测得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结论,并依此责令当事人改正,就缺乏法律依据。

  2.能否直接依据食品检测不合格的结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如果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检测出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商机关可以对该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因为,《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由此可见,虽然不可以将快速检测的结论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但可以作为“根据”认为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而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3.能否直接将快速检测得出的食品不合格的结论予以公示。

  有执法人员认为,由于工商机关作出的相关公示会影响社会公众对相关当事人品格和商业信誉的评价,而检测结论的效力在法律上又缺乏保证,执法人员最好不要将检测结论公示。但也有执法人员认为,检测结论是工商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取的并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公众有权在第一时间知晓,不公示有行政不作为甚至渎职之嫌。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作为发现违法行为的手段,其检测结论只能引起行政调查程序的启动,并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最终确认。因此,快速检测结论作为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宜直接公示。

  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论的处置

  1.处置的流程。首先,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不合格甚至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包括封存、扣押、责令下架、停止销售等。其次,对涉案产品依法取样送法定检测机构鉴定。再其次,依据鉴定结论和有法定效力的结论进一步处理。最后,将鉴定结论和处理结果公示。

  2.不予立案调查的情形。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得出涉案产品不合格的结论是否立即启动行政调查程序,这是执法人员遇到的又一个问题。在执法实践中,许多经营者销售的涉嫌不合格食品一般数量较少,如果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确定涉案食品不合格再送法定检测机构确认,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因此,笔者建议,如果经营者是初犯,在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并愿意立即改正的,工商机关可以不予立案调查。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手段不仅可以作为工商机关监管食品安全的利器,还可以与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结论作为考核、评比食品经营户的依据。如,对连续一年没有检测出问题食品的食品经营户,在食品安全示范店考核时予以适当加分,提高其食品安全监管信用等级。通过工商机关的褒奖,可以帮助食品经营户提高商业信誉,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进而在广大食品经营户中形成争先创优的局面,净化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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