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0687-1989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HG/T 20687-1989 发布历史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地采取了措施,做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和装置: (1)矿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性物质(如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地方; (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蓄电池等电气装置; (4)使用强氧化剂(如氯、臭氧等)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如金属钠、钾、黄磷等); (5)水、陆交通运输工具。 1.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HG/T 20687-1989由行业标准-化工 CN-HG 发布于 1989,并于 1989-06 实施,于 2010-02-25 废止。

HG/T 20687-1989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G01 技术管理,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71.020 化工生产。

HG/T 20687-1989的历代版本如下:

  • 1989年 HG/T 20687-1989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HG/T 20687-1989



标准号
HG/T 20687-1989
发布日期
1989年
实施日期
1989年06月
废止日期
2010-02-25
中国标准分类号
G01
国际标准分类号
71.020
发布单位
CN-HG
适用范围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因地制宜地采取了措施,做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和装置: (1)矿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性物质(如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地方; (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蓄电池等电气装置; (4)使用强氧化剂(如氯、臭氧等)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如金属钠、钾、黄磷等); (5)水、陆交通运输工具。 1.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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