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ZSSPGYXH 002-2018
生湿面及制品

Wet noodles and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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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SZSSPGYXH 002-2018
发布
2018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SZSSPGYXH 002-2018
 
 
适用范围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小麦粉 应符合GB/T 1355的要求。 4.1.2 碳酸钠 应符合GB 1886.1的要求。 4.1.3 六偏磷酸钠 应符合GB 1886.4的要求。 4.1.4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和GB 2721的要求。 4.1.5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1.6 山梨糖醇液 应符合GB 1886.187 的要求 。 4.1.7 栀子黄 应符合GB 7912的要求。 4.1.8 食用酒精 应符合GB 31640 的要求。 4.1.9 乳酸钠 应符合 GB 25537的要求。 4.1.10 丙酸钙 应符合 GB 25548 的要求。 4.1.11 丙二醇 应符合GB 29216的要求。 4.1.12 碳酸钾 应符合GB 25588的要求。 4.1.13 焦磷酸钠 应符合GB 25557的要求。 4.1.14 三聚磷酸钠 应符合GB 25566的要求。 4.1.15 磷酸氢二钾 应符合GB 25561-2010的要求。 4.1.16 磷酸三钠 应符合GB 25565-2010的要求。 4.1.17 焦磷酸二氢二钠 应符合GB 25567-2010的要求。 4.1.18 醋酸酯淀粉 应符合GB 29925的要求。  4.1.19 方便杂粮粉 应符合LS/T 3302的要求。  4.1.20 果蔬粉 应符合NY/T 1884的要求。 4.1.21 蛋与蛋制品 应符合GB 2749的要求。 4.1.22 黄原胶 应符合GB 1886.41的要求。 4.1.23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应符合GB 1886.65的要求。  4.1.24 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 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无酸败味、霉味及其它异味。 性状 外形完整,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组织结构均匀。 烹调性 烹调后,组织形态无明显断条、破损,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韧性和滋味。 杂质 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口尝无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碱面 盐面、杂粮面、果蔬面 湿切面、云吞皮 (饺子皮、湿面片) 油面 食用盐(以NaCl计) ,g/100g ≤ 2.0 5.0 酸度,mL/100g ≤ 2.0 4.0 8.0 水分/(%) ≤          40 7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15 镉(以Cd计),mg/kg ≤ 0.1 汞(以Hg计),mg/kg ≤ 0.02 铬(以Cr计),mg/kg ≤ 0.1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0 4.4 食品添加剂 4.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5 净含量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有关卫生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100g样品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置于光线明亮处用肉眼目测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用鼻嗅其气味,熟化后口尝其滋味并检验烹调性。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酸度 按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总砷 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铬 按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镉 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汞 按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食用盐 按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查验 原辅料入库前必须查验相关资质资料合格后方可入库。 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与数量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三件样品(每件不少于 100g ),其中二件用作感官及理化指标检验,另一件留样备用。 6.2.2 出厂检验项目 每批成品按对应关系,均需对感官要求、水分、酸度进行检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 b)更换主要设备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原料产地或主要原材料发生变化时; 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随机抽取五件样品(每件不少于 100g ),其中四件用作感官、理化指标检验,另一件留样备用。 6.3.3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原料入库查验合格、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结果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不合格项时,可从该批成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GB4806.7的要求。 7.3 运输 运输产品的工具必须干燥、洁净,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和混贮。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防蝇、防鼠设施的库房内。堆放时应离地、离墙20cm以上。 7.5 保质期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中。 产品根据不同季节、产品的不同类别及工艺,在产品包装或其它标识上作出具体的规定。 盐面、碱面、杂粮面、果蔬面常温下保质期45-90天,冷藏下保质期90-180天;湿切面、云吞皮(饺子皮、湿面片)常温下保质期1-2天,冷藏下保质期30天;油面常温下保质期1-2天,冷藏下保质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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