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EE C63.4-2014
kHz 至 40 GHz 范围内低压电气和电子设备无线电噪声发射测量方法的美国国家标准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 for Methods of Measurement of Radio-Noise Emissions from Low-Voltag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in the Range of 9 kHz to 40 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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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IEEE C63.4-2014
发布
2014年
发布单位
IEEE - 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Inc.
当前最新
IEEE C63.4-2014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测量电气和电子设备在 9 kHz 至 40 GHz 频率范围内发射的射频 (RF) 信号和噪声的一致标准方法@仪器@和设施@可用于@例如@用于合规性测试符合美国 (47CFR15) 和加拿大 (ICES-003) 监管要求。1 不包括通用或产品特定的排放限值。在可能的情况下@此处的规范与用于类似目的的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相协调。本标准中的“应”一词表示为满足本标准而必须满足的强制性要求。该词应用于表示建议的要求,但不是强制性的。尺寸和距离的公差基于良好的工程实践,如未指定。 “may”一词用于表示由用户自行决定的建议。此外,本文档中的@注释仅供参考,不属于要求的一部分。文本中使用注释来强调或提供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信息性建议,这些注释提供了额外的信息来帮助读者阅读特定的段落,但不包括强制性要求。文本中的脚注仅用于提供信息@澄清@和/或作为适用于标准使用的辅助工具@,但文本脚注中不包括强制性要求。在本标准中,除非在标题中包含“规范”一词,否则文本优先于附图,因为文本是完整的,并且附图是文本典型应用的说明。表格和图形的注释内容丰富;然而,表格和图形的@脚注(即@上标符号)是规范的@,就像图形与其标题之间的编号段落一样(即@图7至图14中的列表段落)。包括针对 1.2 中所述的各种设备@产生的辐射和线路传导发射的测量方法。为文本@中包含的术语和短语提供了定义,其中这些单词不代表明显或常见用法。指定和表征了测量仪器@设施@和测试场地@,包括开放区域测试场地(OATS)和用于辐射发射测量的RF吸收器内衬@金属室。用于辐射发射测量的横向电磁(TEM)波装置在规范性附录 F 中处理。在进行此类测试时,本标准应优先考虑附录 F@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测量仪器和校准要求只是按照专门针对这些主题的标准进行一般性描述,这些标准应与本标准结合使用。测量期间测试样品的操作要求适用于一般设备以及经常测量的特定类型的设备。排放测试数据记录和报告的具体要求参考专用于标准实验室实践@的文件中包含的一般要求,该文件应与本标准结合使用。正文由一系列附件补充,提供了某些测量方法和设施的详细信息。附件 A 提供了测试特定被测设备 (EUT) 类型时使用的正文条款索引。目的和应用 本文件旨在标准化用于表征设备排放的方法@仪器@和设施,以满足旨在保护授权通信服务的自愿或监管合规要求。规定的程序主要适用于受控实验室环境@,但它们也可用于指定的现场设备的排放测量。该标准可适用于各种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发射测量,无论其尺寸和特性如何。这些设备可以是单个@独立单元@或多个@互连单元。尽管有其他可能的用途,本标准旨在用于对无意辐射器(包括数字设备和接收器)进行发射测量,以及对有意辐射器中包含或使用的数字设备部分进行发射测量。有关针对美国和加拿大要求应用本标准的指南,请参阅附件 I。本标准中描述的方法可能不足以或不适用于测量附带辐射器@航空电子设备@或工业@科学@和医疗 (ISM) 设备的排放。1配套文件 ANSI C63.10 [B3]2 指定了测量方法对于某些有目的地辐射 RF 能量@的设备(ISM 除外),例如有意辐射器@,但 ANSI C63.10 的方法可能不适用于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许可发射机。与给定发射设备@相关的所有限制规范@应整体应用于所有传播模式下指定频率范围内设备的特性描述。不鼓励分段应用,并且存在不完整特征@的风险,这可能无法以预期的方式保护授权的无线电通信服务。排放限值要求应从其他自愿和监管来源@获得,并且某些其他程序文件应同时适用(如本文指定)。还有其他程序文件可以用作该标准的替代品,可以证明相同的结果。对于调用本标准中方法的监管应用,按本文规定获得的结果应优先于使用替代方法获得的结果。并非本标准中的所有条款都适用于所有可以用这些方法测量的设备。该标准的本质是规定可应用于其范围内所有设备的通用方法,并用某些类型设备的特定要求来补充这些方法。设备特定要求优先于一般要求。有关将此标准应用于特定类型设备的指导,请参阅附录 A。完整的自愿性或监管性要求应结合本标准的应用规定以下信息: a) 交流电源线传导和辐射发射测量的限值和频率范围 b) 辐射发射测量的测量天线距离 c) 识别任何不常见的要求,例如: 1) 低于 30 MHz 的辐射磁场强度测量(见 8.2.1) 2) 低于 30 MHz 的辐射电场强度测量(见 8.2.2) 3) 使用吸收钳进行辐射发射测量(见第 9 条) 4) 放宽咔嗒声(瞬态)限制(见第 13 条) 5) 使用假手测量便携式@手持设备(见 6.2.13) 6) 任何不同的要求7) 有关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声明的任何要求(参见 ISO/IEC 17025:20053;另参见 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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