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八)《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申请执照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培训并通过申请考核。 前款所指申请考核包括笔试、口试和操作考试。 第二十一条 申请《操作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下列知识技能: (一)核设施的基础理论、系统设备、辐射防护等相关知识; (二)核设施的运行技术规格书等操作知识; (三)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的能力。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八)《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十一)《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 (...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八)《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十一)《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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