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在今年、2018年完成相关政策制定,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疏通“产销用”三方信息渠道,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我国还将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在2019年完成《船用燃料油》《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等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修订,优化质量指标,为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
《指导意见》明确,要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在今明两年完成相关政策制定,引导国内炼化企业生产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疏通“产销用”三方信息渠道,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的供应;同时取消船舶供油企业港口经营许可,允许供油企业跨区域经营。此外,在2019年完成《船用燃料油》《普通柴油》和《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等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修订,优化质量指标,为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接收证明的; (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 (三)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四)船舶和船舶油料供受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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