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2低于低放的废物在进行处理、堆贮、运输和处置等作业时,应遵守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但对其要求应作相应放宽,以区别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18.2.3在堆贮和运输低于低放的固体废物时,可以无包装或只有简单包装。无包装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废物丢失或飞扬。18.2.4低于低放的固体废物的处置可以采用掩埋法,可以不设人工屏障。18.2.5 低于低放的液体废物和气载废物的排放应在监控下实施。...
8.2.2 应严格将非放射性废物与放射性废物分别收集,以减少放射性废物的数量。 8.2.3 应将超铀废物与一般放射性废物分别收集,以减少超铀废物的数量。 8.2.4 应将含短寿命核素的废物与合长寿命核素的废物分别收集,以简化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8.2.5 应根据将采用的不同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分别收集各类废物。 ...
小于或等于3.7×105Bq·L-1的低放废液的排放应按GB8703的第4.4条执行。4.4.4 放射性污染的固体废物不准乱扔乱放,应及时收集并按污染核素半衰期的长短或可燃否而分别装入容器内采取密封措施,严禁将液体废物和易腐蚀物混人其中,视情况按有关要求送指定的废物库或放入暂存间处置。经放射防护部门测定,比活度小于7.4×104Bq·kg-1的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可按非放固体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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